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22日發佈消息,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駕駛保時捷越野車撞死小販的被告人孫睿“過失致人死亡”判處有期徒刑6年提起抗訴,認為“量刑畸輕”。這起案件背後的法檢分歧引起社會高度關註。
  >>案情
  無證套牌卡宴撞死小販
  今年1月16日晚11點,孫睿開著一輛保時捷卡宴越野車,載女友從上海到杭州參加朋友派對。當時孫睿剛開車一個月,家人就給新買了這輛走私車,不僅是套牌,連駕駛證也沒有。
  在保俶路少年宮附近,孫睿倒車時撞到了小吃攤主王良利和王晨芳的手推車。王良利要求孫睿下車查看,孫睿未下車並找機會駕車朝北繼續行駛。
  因找酒吧,孫睿駕車經前方路口又折返,王良利見狀追上去將車攔下,其妻王晨芳站到車輛右側前方阻止車輛前行。王良利隨即到駕駛室左側前車門處敲窗堅持要求孫睿下車處理糾紛。孫睿欲賠款了事,但拒絕下車。
  僵持之下,孫睿連續踩了三腳油門,頂撞王晨芳。王良利拉住駕駛室車門的把手,邊拍車窗邊大喊,更多的人圍了上來。孫睿反而加大了油門。王良利的手沒有離開車把手,被拖行,摔倒在綠化隔離帶上。王良利頭部遭受擠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判決
  過失致人死亡判刑6年
  今年6月一審開庭時,檢方指控孫睿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王良利生命受威脅,仍持放任態度,已觸犯刑法,且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責。
  12月15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睿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杭州中院認為,事發時,王良利站在車輛左側拍打車窗,其危險在於車輛在開動過程中是否緊抓車門把手。沒有證據顯示孫睿覺察到了這種危險。而且當時是深夜,視線差,孫睿從車子加速到事故發生僅2秒左右,孫睿未留意車輛左側情況也合常理。另外,孫睿開車才一個月左右,沒有駕照,情急之下,沒有觀察到王良利的情況,也屬情理之中。
  開車逃離現場後20分鐘左右,孫睿帶著女友駕車路經事發現場,後又去了聚會地點。幾個朋友都說,他情緒平靜,看不出有什麼異樣。直到被警方攔截下來,孫睿還不清楚出了什麼事,開始還以為是查酒駕,後來聽說出人命了,才蹲在地上嚎啕大哭。
  法院認為,由此可以印證,孫睿並不存在主觀故意。孫睿開車頂逼,然後加速逃離是故意,但當中還有數次採取點剎緩行等行為,所以不能認定孫睿對王良利的傷亡結果存有放任的故意。只是因為和王良利的輕微糾紛,就激發孫睿不顧對方傷亡,有違常理。
  法院認定王良利死亡後果的發生,是孫睿在行車時,未盡註意義務所致,孫睿的行為更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
  >>抗訴
  間接故意殺人量刑畸輕
  針對一審判決,杭州市檢察院迅速作出反應。杭州市檢察院介紹,經過檢委會多次討論,認為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有誤,將起訴書指控的故意殺人罪改變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錯誤,量刑畸輕,於是決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訴。
  檢察院認為,孫睿對王晨芳是“頂撞”而不是“點剎”。另外,王晨芳是被頂撞後“摔倒”在車頭右側,而非判決書描述的“避讓”至車頭右側。同時,孫睿明知車輛左側站著王良利等人拍打車窗、拉拽車門,大聲喊叫,但孫睿不顧王良利等人的生命危險,採取先向左側打方向,又向右側打方向一系列危險動作加速逃離,最終導致王良利死亡的結果。
  杭州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理由不當,割裂案件整體事實,片面以局部細節認定犯罪性質。同時,一審判決以起因的輕微而否定被告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有違刑事司法常識。
  杭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放任故意,應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應予糾正。
  >>業界
  此案公開化體現法治進步
  法律界認為,此案的公開化,既體現了法院的獨立審判,又體現了檢察院的依法監督,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研究會理事阮方民認為,此案確為疑難案件,案件證據容易引發不同判斷。“很欣喜的是,法檢雙方都回到法律賦予的職責。過去為了打擊犯罪,過多強調了配合和支持,使得兩者之間的制衡功能扭曲,容易導致司法不公。”
  浙江贊程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學林認為,事實和真理越辯越明,辯論和公開是保障訴訟程序實現公正的基本原則。 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富二代撞死人被判6年 杭州檢方抗訴指量刑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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