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鄭昭)29日,《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車:無故繞行拒載,最高罰2000元
  《條例》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車輛提出具體要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或者駕駛員有以下10種情形,將處以相應罰款——
  從事起、訖點均不在本車籍所在地的營運,或者從事、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無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檢測檢驗的,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變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車輛等未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讓經營資格證、營運證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有效從業資格證或服務監督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或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隨車攜帶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按照規範放置服務監督卡從事經營活動的,處200元罰款。
  未按規定使用經檢定合格的里程計價器,或營運途中甩客、無故繞行的;無正當理由拒載,或未經乘客同意招徠其他乘客同乘,或交接班前不在車輛明顯位置明示交接班時段和去向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交車:變更線路需提前5日公佈
  《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須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時間、車輛數量和服務規範運營,新增、變更、暫停、終止路線運營的,應經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違者將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經批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佈,客運經營者應在相關站點公告調整信息。
  《條例》還規定,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如不按照規定路線運營或不按照規定站點停靠,無故拒載乘客、中途甩客、滯站攬客,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汽車租賃:準入設置行政許可
  《條例》對汽車租賃設置了經營許可,即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仿造、變造、出租、轉讓汽車租賃經營手續,或使用未取得租賃汽車證的車輛從事租賃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明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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